2017初級《經濟法基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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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程序
1.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采取預售方式銷售房地產的,對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之后辦理納稅清算后,多退少補。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清算
1.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區(qū)分“應當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俜康禺a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谡w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壑苯愚D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谌〉娩N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奂{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苁〖壎悇諜C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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