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匯票的付款及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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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付款及追索
(一)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當日足額付款。
4.形式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解釋1】該審查義務僅限于匯票格式是否合法,即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
【解釋2】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解釋3】如果付款人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付款,應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5.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解釋】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jù)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二)匯票的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1)實質條件
?、賲R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趨R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墼趨R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茉趨R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形式條件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的,將喪失對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
(2)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3.確定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趨R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僖呀浨鍍?shù)娜拷痤~及其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發(fā)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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