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東奧小編】2017年中級職稱備考的征程已經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中級職稱《經濟法》重要考點。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原仲裁協(xié)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預祝大家2017年中級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