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基礎考點講解(11)
【東奧小編】2017年初級職稱備考征程已經開啟,基礎階段是整個學習過程中對知識點掌握的重要階段,讓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解(11)。
法律責任:
【提示1】
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主動承擔;
行政責任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依法給予;
刑事責任則應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給予;
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責任形式。
【提示2】 請注意仔細區(qū)分辨別:
違約金vs罰款vs罰金
違約金∈民事責任
罰款∈行政責任之行政處罰
罰金∈刑事責任附加刑的一種
返還財產vs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vs沒收財產
返還財產∈民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責任之行政處罰
沒收財產∈刑事責任附加刑的一種
【提示3】 請記準刑期的具體規(guī)定:
管制→“323”<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最高不得超過3年>
拘役→“161”<拘役期限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最高不得超過1年>
有期徒刑→“615352025”<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數(shù)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
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提示4】 請簡單了解“剝奪政治權利”:中所剝奪的政治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行政拘留∈行政責任之行政處罰
拘役∈刑事責任主刑的一種
最后預祝各位考生2017初級會計考試輕松過關!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