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個人取得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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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個人取得股息、紅利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所得稅規(guī)定
1.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zhuǎn)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對內(nèi)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lián)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zhuǎn)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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