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東奧小編】2017年中級職稱備考的征程已經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中級職稱《經濟法》重要考點。
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1. 以股東名義簽訂的合同
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對相對人而言,合同中載明的主體是發(fā)起人,所以原則上應當由發(fā)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對以發(fā)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
發(fā)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證據(jù)證明發(fā)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的,該合同責任不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而應由發(fā)起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fā)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則仍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例題?單選題】在乙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過程中,出資人甲以乙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所租房屋供籌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將該房屋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但始終未確認該房屋租賃合同。下列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責任承擔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乙公司承擔
B.甲、乙公司連帶承擔
C.甲承擔
D.先由甲承擔,乙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答案】A
【解析】發(fā)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甲以乙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應由乙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預祝大家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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