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損失賠償




【東奧小編】2017年中級職稱備考的征程已經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中級職稱《經濟法》重要考點。
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例題1?單選題】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會會議,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參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該次會議通過一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該次會議的會議記錄記載,董事戊在該項決議表決時表明了異議。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的董事是( ?。?。(2008年)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答案】D
【解析】(1)庚根本未參與,免除責任;(2)戊表明了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中,免除責任。
【例題2?單選題】某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共9名,監(jiān)事會成員共3名。下列關于該公司董事會召開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經2名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B.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C.經2名監(jiān)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D.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并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答案】D
【解析】(1)選項AC:經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2名監(jiān)事不行)提議,可以召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2)選項B: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會議。在本題中,4名董事不足董事會人數(shù)的半數(shù)。
預祝大家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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