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對收購人的限制




【東奧小編】2017年中級職稱備考的征程已經開啟,備考之路是漫長的,要抓住一點一滴的時間,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中級職稱《經濟法》重要考點。
對收購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相關鏈接】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董事,對該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例題?多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B.收購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C.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D.收購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答案】ABCD
預祝大家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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