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高頻考點: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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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一)合營安排的概念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 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二)合營安排的認定
1. 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1)集體控制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2)相關活動的決策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即共同控制合營安排的參與方組合是唯一的。
【例題?單選題】甲企業(yè)由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組成,協(xié)議規(guī)定,相關活動的決策至少需要75%表決權通過才能實施。假定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任意兩方均可達成一致意見,但三方不可能同時達成一致意見。下列項目中屬于共同控制的是( ?。?/p>
A.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甲企業(yè)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50%、35%和15%
B.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甲企業(yè)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50%、25%和25%
C.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甲企業(yè)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80%、10%和10%
D.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甲企業(yè)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40%、30%和30%
【答案】A
【解析】選項A,A公司和B公司是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唯一組合,屬于共同控制;選項B,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C公司是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兩個組合,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選項C,A公司可以對甲企業(yè)實施控制,不屬于共同控制范圍;選項D,任意兩個投資者持股比例都達不到75%,不屬于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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