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高頻考點: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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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1. 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一是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二是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三是確認出售其單獨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四是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五是確認單獨所發(fā)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fā)生的費用。
2.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yè)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yè)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fā)生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guī)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3.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yè)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yè)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不應當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該合營方應享有的部分。即此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
當這類交易提供證據表明購入的資產發(fā)生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價減值》等規(guī)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4. 合營方取得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取得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且該共同經營構成業(yè)務時,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等規(guī)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但其他相關準則的規(guī)定不能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規(guī)定相沖突。
合營方增加其持有的一項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時,如果合營方對該共同經營仍然是共同控制,則合營方之前持有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不應按照新增投資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
(二)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1. 可以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
2. 按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3. 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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