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強化習題: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三)(7)
【資料8】
【考點】支票(記載事項+當事人+提示付款期限)
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P銀行為付款人,甲公司在該支票上記載了“違約金5萬元”的字樣。甲公司在該支票上并未記載收款人名稱,但授權乙公司補記。乙公司在支票上補記收款人名稱后,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P銀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該支票在未補記收款人名稱時( )。
A.支票無效
B.支票有效
C.不得背書轉讓
D.不得提示付款
【答案】BCD
【解析】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在該支票上,非基本當事人是( )。
A.甲公司
B.P銀行
C.乙公司
D.丙公司
【答案】D
【解析】(1)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銀行)和收款人(乙公司);(2)丙公司作為被背書人屬于非基本當事人。
3.甲公司在該支票上記載的“違約金5萬元”字樣屬于( )。
A.任意記載事項
B.相對記載事項
C.絕對記載事項
D.不產生票據(jù)法上效力的事項
【答案】D
【解析】在簽發(fā)支票上,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如出票日期)、相對記載事項(出票地和付款地)、任意記載事項(如“不得轉讓”字樣)和不產生票據(jù)法上效力的事項(如簽發(fā)支票的用途)。
4.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才向P銀行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P銀行應當付款
B.P銀行應當拒絕付款
C.丙公司將喪失票據(jù)權利和民事權利
D.丙公司將喪失票據(jù)權利,但仍享有民事權利
【答案】BD
【解析】(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選項A錯誤),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2)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3)持票人因超過票據(jù)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jù)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jù)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選項C錯誤),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jù)金額相當?shù)睦妗?/p>
【資料9】
【考點】支票(付款人+記載事項+付款提示期+票據(jù)時效)
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交付乙公司并授權其補記相關事項。乙公司于2月20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開戶銀行P銀行提示付款,P銀行拒絕付款。丙公司遂行使追索權。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支票付款人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銀行
【答案】D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2.下列記載事項中,甲公司可以授權乙公司補記的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稱
C.確定金額
D.付款人名稱
【答案】BC
【解析】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3.關于丙公司行使票據(jù)權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B.丙公司有權向P銀行行使追索權
C.P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D.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CD
【解析】(1)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自出票之日起超過了10日),付款人P銀行有權拒絕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jù)責任并不能解除,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2)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喪失了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丙公司無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3)P銀行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丙公司無權向P銀行行使追索權。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自出票日起( )。
A.6個月
B.10日
C.2年
D.3個月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