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同權利轉讓




【東奧小編】所謂優(yōu)秀,無非就是比別人多一點堅持,多一點自信。以下是東奧中級職稱為廣大考生提供的2017中級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的重要考點,每天堅持練習,相信會為大家的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學習帶來幫助!
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例題·多選題】甲向乙借款300萬元,于2013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證擔保,雙方約定丁僅對乙承擔保證責任。后乙從甲處購買價值50萬元的貨物,約定2014年1月1日付款。2013年10月1日,乙將債權讓與丙,并于2013年10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有( )。
A.2013年10月1日債權讓與在乙、丙之間生效
B.2013年10月15日債權讓與對甲生效
C.2013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張抵銷50萬元
D.2013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證債務繼續(xù)有效
【答案】AB
【解析】(1)選項AB: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2)選項C: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在本題中,由于乙轉讓給丙的債權于2013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債權于2014年1月1日才到期,甲無權向丙主張抵銷;(3)選項D: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預祝各位考生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