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風險承擔




【東奧小編】每一個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對生命的辜負。以下是東奧中級職稱頻道為廣大考生提供的2017中級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的重要考點,堅持練習,每天進步一點點,相信會為大家的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學習帶來幫助!
特殊規(guī)定
(1)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不得不托運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解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協(xié)議補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視為交付),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根據(jù)《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摹?,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
(3)出賣人依照約定代辦托運
出賣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多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應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有( )。
A.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的
B.標的物已運抵交付地點,買受人因標的物質(zhì)量瑕疵而拒收貨物的
C.合同約定在標的物所在地交貨,買受人違反約定未前往提貨的
D.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買賣雙方未就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做特別約定的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選項B: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3)選項C: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4)選項D: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預祝各位考生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