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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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是指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fā)現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
1.再審程序的啟動
(1)本院院長提出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提出
①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②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解釋】再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主要區(qū)別:(1)申請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的申請人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而再審程序中,提審的主體可以是作出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2)受理法院不同:二審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法院;而再審程序中,可以由本院進行,也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
【案例】新會古典家具城欲收回出租地塊新建廣場遭四個承租戶拒絕,2012年10月23日新會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新會古典家具城)解除合同的主張全部被駁回。2013年3月26日,江門中院二審判決原告勝訴,推翻一審判決并確認雙方《土地使用合同》解除。
被告不服二審判決,向廣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2013年7月18日,省高院裁定指令江門中院再審。
2013年11月21日,二審重審開庭,江門中院認為,其二審判決在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處理結果正確,維持二審判決。
【例題·判斷題】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
【答案】√
2.不予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例題·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
A.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B.對再審判決提出申請的
C.對再審裁定提出申請的
D.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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