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經(jīng)過長時間的學習后,中級會計職稱備考的考生已近進入了疲憊期,有些人甚至因為學習效果不理想而灰心喪氣。然而偉人之所以偉大,是因為他與別人共處逆境時,別人失去了信心,他卻下決心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別耍賴,中級經(jīng)濟法考點已經(jīng)準備好了,快來練習吧。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1)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
?、诔鍪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垩痈痘蛘呔芨蹲饨鸬?
?、芗拇尕斘锉粊G失或者毀損的。
(2)3年
?、僖颦h(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之日起計算。
?、谟嘘P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5年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見第四章之保險合同)
3.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例題·單選題】甲于2007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2007年3月27日)起計算。
從中級會計職稱備考中回過神來,猛然發(fā)現(xiàn)5月都快要結束了,這樣一來,大家的時間緊迫感也越來越強烈了。很多考生都會跑過來問,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時間少,用聽課來代替看教材行不行。對于這一問題,大家可以參考文章: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時間少 不看教材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