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代位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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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代位權
2.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3)如果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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