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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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
2.保證人
(1)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2)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2005年案例分析題)
(3)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4)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當你的才華還撐不起野心時,就應該靜下心來學習;當你的能力還駕馭不了目標時,就應該沉下心來歷練。仰望星空固然為我們帶來動力和希望,唯有腳踏實地才能帶我們?nèi)サ綁糁械倪h方。預祝各位考生2017CPA考試順利通關! 點擊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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