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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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資格
1.股東資格的認定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解釋】股東資格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取得,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是股東資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具有對抗效力。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擬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設置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B.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
C.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
【答案】C
2.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無論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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