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獨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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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獨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換
1.獨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人數(shù)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3)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shù)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yè)人員。
3.獨立董事的任期
(1)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2)獨立董事如果“連續(xù)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1/3)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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