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注冊會計師考試難度較高,對于廣大考生來說,除了平時的學習,更重要的是需要答疑解惑,自己不理解的經濟法知識點,如果沒有人幫助,很難走出困境,所以為了幫助大家,小編整理了一些經濟法的知識點。
【知識點】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應滿足增發(fā)股票的一般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發(fā)行條件:10+3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fā)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xiàn)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3.擔保
(1)公開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3)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于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
(4)證券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fā)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yè)銀行除外。
4.轉股期限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之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xù)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5.轉股價格
(1)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2)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增發(fā)、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3)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①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②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guī)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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