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起訴與受理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需要考生付出十足的努力,為方便大家學習,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四單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知識點,希望考生勤加學習。
【內容導航】:
(一)起訴與受理
(二)審理與判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四單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內容。
【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與審理
2. 起訴與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鏈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先議后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直接訴訟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最長訴訟時效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審理與判決
(1)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調解:
①行政賠償、補償案件;
②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2)審理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參照規(guī)章。
(3)審理期限
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行政判決。
②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上訴期限
①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②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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