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債權申報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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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債權申報規(guī)則
1.職工勞動債權
(1)職工勞動債權,是指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職工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3)除職工勞動債權外,其他債權如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4.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債權。
6.違約金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此時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7.委托人破產
(1)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
(2)受托人已知該事實
8.出票人破產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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