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9)




【答案】
(1)接受捐贈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按價稅合計金額11.7萬元(10+1.7)作為應稅收入計入收入總額。
(2)“非正常損失”的范圍,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丟失、被盜和霉爛變質損失。在本題中,該企業(yè)因自然災害損失的外購原材料,無需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因此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40-20=20(萬元)。
(3)從直接投資的境內非上市公司的居民企業(yè)分回的稅后利潤25萬元和國債利息收入15萬元均屬于免稅收入,無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4)①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5000×15%=750(萬元),實際發(fā)生額350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準予全額稅前扣除,則允許稅前扣除的銷售費用為600萬元;②業(yè)務招待費實際發(fā)生額的60%=100×60%=60(萬元),銷售(營業(yè))收入的5‰=5000×5‰=25(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業(yè)務招待費為25萬元,則稅前允許扣除的管理費用=400-100+25=325(萬元)。
(5)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罰款5萬元屬于禁止稅前扣除項目,直接向當?shù)叵MW捐款50萬元不屬于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則稅前準予扣除的營業(yè)外支出=80-5-50=25(萬元)。
(6)該企業(yè)2016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100+11.7-20-600-325-200-25=1741.7(萬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1741.7×25%=435.43(萬元)。
做題是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提分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希望考生們能夠堅持到底,每日攻克一道中級會計考試習題,祝大家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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