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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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追索權
1.追索發(fā)生的原因
(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
?、诔袃度嘶蛘吒犊钊?而非出票人)死亡、逃匿的;
?、鄢袃度嘶蛘吒犊钊吮灰婪ㄐ嫫飘a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被追索人(主觀題必背)
(1)被追索人包括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承兌人。
(2)票據(jù)上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追索權的保全
(1)按期提示承兌、付款;
(2)作成拒絕證明(依法取證)。
4.確定追索金額
(1)最初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趨R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僖呀浨鍍?shù)娜拷痤~及其利息;
?、诎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5.發(fā)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6.無論是行使最初追索權還是再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均應交回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費用的收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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