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代理的基本概念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代理的基本概念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三單元代理
【知識點】:代理的基本概念;
第三單元 代理
代理的基本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解釋1】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行為不屬于代理。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解釋2】由于“傳遞信息、居間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房屋中介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居間合同。
【解釋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2.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2)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活動)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