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會計從業(yè)資格證將要取消的消息幾乎已成定局,但是會計基礎知識的作用還是不容忽視的,奠定好基礎,為以后的學習和工作做好準備,希望大家能夠緊跟東奧小編的腳步,強化會計基礎知識。
【內(nèi)容導航】:
一、視同銷售貨物
二、視同銷售服務
三、混合銷售
四、兼營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財經(jīng)法規(guī)》第三章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
(一)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提示】營改增后無“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大綱中未刪除。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新增)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
(四)兼營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與混合銷售不同的是,兼營是指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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