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破產申請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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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遂于2017年4月申請破產,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經查,在此前6個月內,甲公司針對若干債務進行了個別清償。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關于管理人的撤銷權,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清償對乙銀行所負的且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擔保的貸款債務的(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高于債權額),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B.甲公司清償對丙公司所負的且經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貨款債務的,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C.甲公司清償對丁公司所負的為維系基本生產所需的水電費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D.甲公司清償對戊所負的勞動報酬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正確答案:C,D
【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答案解析 :
(1)選項A: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2)選項B: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提問:破產申請前6個月
在破產受理前6個月是危機期間,在危機期間的清償,一般情況可以撤銷,除非是清償水電,人身傷害,有擔保的債務。這樣B項的清償不是可以撤銷么,B正確。
回答:
B選項適用的是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guī)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l)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2)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3)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其第十五條還規(guī)定:“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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