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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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登記生效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生效條件。
【相關鏈接2】以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相關鏈接】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鏈接】預習例題: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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