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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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共有
【知識點】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根據(jù)《物權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1.優(yōu)先購買權的適用范圍
(1)內部轉讓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無償轉讓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同等條件
《物權法》第101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3.行使期間
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fā)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的,為15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4.數(shù)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處理
5.優(yōu)先購買權的不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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