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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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自行申報納稅
2.納稅期限
3.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自行申報納稅(2010年多選題;2014年多選題;2015年多選題;2016年多選題)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提示】
(1)年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方式下,納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2.納稅期限
(1)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期限。對賬冊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其納稅期限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并在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年終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期限。對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對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內預繳稅款,年終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地點
所得來源 | 納稅地點 |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 | 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
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 | 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境外取得所得的 | 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扣繳義務人 | 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所得 | 應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 | 應分別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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