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追索權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結束后適當的調整是必要的,一份耕耘,一份收獲,努力越大,收獲越多。當你停下來休息的時候,不要忘記別人還在奔跑。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希望能夠不要停止奮斗的腳步。
【內容導航】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2.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情況
3.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時間
4.追索金額
5.追索對象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商業(yè)匯票
【知識點】追索權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應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到拒絕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1)到期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權
?、俦痪芙^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鄢袃度嘶蛘吒犊钊吮恍嫫飘a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時間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表4-5
具體情形 | 法律后果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 | 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取得拒絕證明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4.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僖呀浨鍍數娜拷痤~及其利息;
?、诎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5.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解釋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 (10日)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所有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2)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解釋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如果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則持票人對該背書人無追索權。
【解釋3】持票人對偽造人、被偽造人均無追索權。
【解釋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