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精編考點:賬簿、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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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1. 賬簿設置要求
2. 賬簿的使用要求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科目 第七章 稅務管理 第一節(jié) 稅務基礎管理
【知識點】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管理(掌握)
賬簿包括總帳、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
1. 賬簿設置要求:
情形 | 要求 |
(1)一般的納稅人 | 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nèi)設置賬簿 |
(2)扣繳義務人 | 自發(fā)生扣繳義務之日起10日內(nèi),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
(3)生產(chǎn)、經(jīng)營規(guī)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 | 可以聘請專業(yè)機構或經(jīng)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稅控裝置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為會計賬簿。 納稅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扣繳稅款有關的明細賬等其他賬簿。 |
2. 賬簿的使用要求。
賬簿、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等資料,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至少要保存10年,未經(jīng)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銷毀。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造銷毀清冊,報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然后在其監(jiān)督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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