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留置權的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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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留置權
【知識點】留置權的性質(zhì)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也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
【解釋】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3.同一動產(chǎn)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zhì)權,該動產(chǎn)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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