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例題: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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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注會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轉讓和解除-合同的轉讓
【知識點】債權轉讓
【例題·多選題】甲向乙借款300萬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證擔保,并約定丁僅對乙承擔保證責任。后乙從甲處購買價值50萬元的貨物,雙方約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將債權讓與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有( )。
A.2008年10月1日債權讓與在乙丙之間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債權讓與對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張抵銷50萬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證債務繼續(xù)有效
【答案】AB
【解析】(1)選項AB: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2)選項C: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在本題中,由于乙轉讓給丙的債權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債權于2009年1月1日才到期,甲無權向丙主張抵銷;(3)選項D: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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