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債務的抵充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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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注會經(jīng)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轉讓和解除
【知識點】債務的抵充順序
1.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shù)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除債權
人與債務人對清償?shù)膫鶆栈蛘咔鍍數(shù)殖漤樞蛄碛屑s定的以外,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shù)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shù)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相關鏈接】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1)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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