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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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CPA經濟法考點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買賣合同
【知識點】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guī)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
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
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
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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