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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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租賃合同
【知識點】買賣不破租賃
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6.風險的承擔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轉租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解釋】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1】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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