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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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一)受案范圍
1.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行政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3. 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提示】
(1)能附帶審查的文件效力層級必須在規(guī)章以下,規(guī)章及以上效力層次的文件不在附帶審查范圍內。
(2)即使是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也只能附帶審查,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
(二)管轄
1. 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 地域管轄
(1)一般情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跨地區(qū)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