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_2019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學習是沒有止境,讓學習成為一種習慣,不論是對于備考初級會計考試,還是對以后人生價值的塑造,都會有非同凡響的意義。
勞動合同訂立
一、未依法及時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
1.1個月內(nèi)訂立勞動合同的
(1)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1倍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3.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注:以上知識點內(nèi)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