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責任_2021年《經(jīng)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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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會計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第5單元 會計法律責任
【知識點】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
考點25:會計法律制度(★★)
1.會計法律制度的主要構成
(1)法律:《會計法》
(2)行政法規(guī):《總會計師條例》、《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3)部門規(guī)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其解釋
2.會計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務必須依照《會計法》規(guī)定。
(2)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①《會計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②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jù)《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jiān)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考點26:違反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行為及責任(★★)
1.違反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4)以未經(jīng)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nèi)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guī)定的。
2.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實施上述“違反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行為”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5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考點27:偽造、變造、編制虛假行為及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其中的會計人員,5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相關鏈接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相關鏈接2】(1)偽造會計資料,包括偽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以虛假的經(jīng)濟業(yè)務為前提來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旨在以假充真。(2)變造會計資料,包括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真實內(nèi)容,以歪曲事實真相。
考點28:隱匿或者故意銷毀行為及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guī)定處罰。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其中的會計人員,5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考點29:終身禁入(★★★)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考點30:授意、指使、強令行為及責任(★)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考點31:打擊、報復行為及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diào)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注:以上知識點內(nèi)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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