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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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的區(qū)別:
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自產(chǎn)及委托視同銷售(對內(nèi)使用,防止漏稅);外購的不得抵扣進項(對內(nèi)使用,最終消費)。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總分機構(gòu)(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4.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
1、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guān)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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