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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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方法。
3.聽證程序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復議機關指定。
(4)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4.審查范圍
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5.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復議機關同意,可以撤回。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6.被申請人改變原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7.依據不合法
(1)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2)處理期間,中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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