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冀國稅函[2005]272號頒發(fā)日期:2004-09-21
地 區(qū):河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使用期的通知》(國稅函[2005]779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做補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延期使用必須重新辦理報批和備案手續(xù),為此各市國家稅務局要按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設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計便函[2004]18號)中的有關規(guī)定,重新填報《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報財政部駐河北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監(jiān)辦')辦理有關手續(xù)。
二、各市局要認真填寫各種上報資料內容(注意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印章),其中:'開戶日期'為2005年7月1日,'賬戶到期日期'為2006年6月30日。省局集中全省資料后只到'財監(jiān)辦'辦理一次批復工作,凡因市局上報資料有誤造成重新上報的由各市局自行到'財監(jiān)辦'辦理批復工作。各市上報的資料為:1、《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并附電子文檔;2、《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并附電子文檔。
三、各市要在8月31日前將上述資料上報省局。電子文檔(要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分別建立兩個文件夾)上傳'各市上傳 計財處 綜合 延長車購稅臨時賬戶使用期'目錄。
四、財監(jiān)辦批復后各市局要及時通知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