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頒發(fā)日期:2004-09-14
地 區(qū):甘肅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礦區(qū)稅務局,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5]11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新疆、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林業(yè)局申請的2005年第一批478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5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須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yè)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本通知索夫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抵制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林業(yè)局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將2004年實際免稅車輛的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免稅額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