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函[2005]131號頒發(fā)日期:2004-03-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列》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60號)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進行了重新核定?,F(xiàn)將54904種車輛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發(fā)給你們(見附件光盤1套2張),自2005年2月20日起執(zhí)行。
本文暫不對社會公布。一旦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jù)低于最低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可將本通知作為征稅依據(jù)告之納稅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