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4]641號頒發(fā)日期:2004-01-29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9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免稅申報審核工作規(guī)程》,現一并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發(fā)<關于稅務行政執(zhí)法文書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京地稅法[1994]36號)規(guī)定,各局可以制發(fā)專門用于契稅征收的印章,用于契稅即時審核減免稅出具的法律文書和即時界定契稅征收范圍出具的法律文書。
印章應使用“北京市xx區(qū)、縣地方稅務局xx稅務所契稅征收專用章”字跡。印章刻制的規(guī)格、形狀、數量、編號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行政執(zhí)法文書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八條第2項規(guī)定執(zhí)行。
凡屬于程序審核范圍出具的法律文書,一律使用“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印章。
二、屬于稅務機關程序審核范圍的,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應使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附件一)。屬于即時審核范圍的,需送達的法律文書,可在所送達的文書中附加受送達人的簽收內容和日期,代替《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三、契稅征管系統(tǒng)減免稅模塊尚不能實現全部自動化之前,應以手工方式出具有關的審核表及法律文書。
附件:
1、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2、契稅減免稅申報表
3、契稅減免稅申報附送資料明細表
4、附送資料清單
5、契稅涉稅資料提示單(適用于單位、適用于個人)
6、契稅核定通知書
7、契稅減免稅申報受理通知書
8、契稅減免稅申報審核流程表
9、契稅減免稅申報審核表
10、契稅減免稅申報補正資料告知書
注釋:查看附件請點擊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