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東地稅函[2004]69號頒發(fā)日期:2003-06-12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xiàn)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275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略)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