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執(zhí)行我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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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
頒發(fā)日期:2003-03-15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
時效性:有效
(1994年10月28日 國稅發(fā)[1994]2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和《議定書》,于1994年7月18日正式簽署(協定及議定書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國稅發(fā)[1994]166號文件發(fā)你局)。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中印雙方已于1994年10月14日和21日互換關于完成該協定生效各自所需法律程序照會。因此,該協定及議定書將于1994年11月19日起正式生效,請于1995年1月1日起依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