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4]43號頒發(fā)日期:2003-03-04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個人拆遷補償減免契稅審批效率,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根據(jù)《北京市契稅管理規(guī)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減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15號),現(xiàn)就個人拆遷補償減免契稅審批事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個人拆遷后取得補償款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契稅減免稅申請實行窗口即時辦理審批。
納稅人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減免稅申請資料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即時辦理契稅減免稅審批手續(xù),為納稅人出具《契稅減稅免稅證明》。
二、市局對個人拆遷補償減免契稅審批程序不再作統(tǒng)一規(guī)定,各局應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征管情況自行制定相關審批程序,并報市局備案。
三、各局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3]532號)第十一條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減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15號)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審核減免稅資料,正確使用法律文書,切實保證審批工作質量。
四、考慮到各局辦理個人拆遷補償減免契稅審批工作量較大,市局將推廣相關審批軟件,各單位可在辦理契稅減免稅審批手續(xù)時使用。
五、本通知發(fā)布以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注釋:
此文失效,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管理辦法》和《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免稅申報審核工作規(guī)程》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6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