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財企[2003]151號頒發(fā)日期:2002-06-1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中央管理旅游、外經企業(y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2)24號)精神,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現(xiàn)將有關廢止、停止執(zhí)行部分涉及企業(yè)財務的行政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以下項目的行政審批:
(一)旅游企業(yè)福利費超支事項的審批;
(二)對外經濟合作企業(yè)記賬本位幣的審批;
(三)對外經濟合作企業(yè)壞賬損失的審批。
二、廢止下列文件:
財政部《關于稅制及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有關旅游企業(yè)財務問題處理的通知》((94)財外字第457號)。
三、停止執(zhí)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條款:
(一)財政部《關于頒發(fā)<對外經濟合作企業(yè)財務制度>的通知》((93)財外字第39號)第九章第七十三條: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二)財政部《關于對外經濟合作企業(yè)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外字(1995))第三條:企業(yè)要加強逾期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類排隊和認真核查的基礎上,對境外應收賬款確應列作壞賬損失,每筆損失在20萬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計壞賬損失達到50萬美元以上的;對境內應收賬款確應列作壞賬損失,每筆損失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全年累計壞賬損失達到50萬元以上的,需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